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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0

                榕政综〔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允许其自行申报出资额,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依规以股权出质融资;除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以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免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也可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申请担保。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总额为3万-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4、在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设立福州大学生创业园,并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办公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大学生创业园。

    5、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经费。对申报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视其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情况,并经专家评审,给予3万-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举办中国福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参赛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入驻我市各级大学生创业园,视创业项目规模给予3万-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并在一年内免费使用场地,第二年视经营状况给予减免租金。同时,以优惠政策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学生创办的新兴企业进行投资。对境外及省外来榕参加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的个人和团队给予适当交通食宿补助。

    6、逐步创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计划任务的市级基地每年给予补贴3万元。组织近三年毕业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创业培训补贴按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培训专项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三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

二、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1、对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新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中小企业,其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20%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2、对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3、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含研究生支教团)、“服务社区”等服务基层项目,认真落实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研究生考试、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加分等政策。

    4、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安排专门职位定向招收服务基层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市直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县乡机关应积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招聘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学习和培训后充实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和培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组织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开展岗位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做好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榕实习工作。

四、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需要人事代理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免收报名费。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接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储备高校毕业生,并及时为新聘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国有企业、承担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除特殊职位外,应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专项科研项目可吸收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举办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对接洽谈会,鼓励校企合作培养人才。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积极举办人才交流会,组建专门就业推荐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等公共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迁回原籍。需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准予其挂靠亲友家庭户落户,或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七、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和完善已有政策,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心理辅导,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宣传引导工作,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爱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矛盾,强化应急预案准备,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本通知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09〕77号)同时废止。